还记得一到十厅改革吗?最高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已经悄然变化

文摘   2024-11-29 09:34   浙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内设机构”栏目陆续更新。公开资料显示,此前以序号1-10 编排的检察厅机构名字已悄然变化,比如,“第一检察厅”变为“普通犯罪检察厅(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变为“重大犯罪检察厅(第二检察厅)”……


一切变得更加直观明了!对此,你怎么看?





普通犯罪检察厅(第一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邪教犯罪、毒品犯罪除外)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检察委员会委员、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侯亚辉


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罗庆东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周惠永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曹红虹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吕卫华 刘中琦 刘辰 刘涛 李方 李志婷 余岚 罗强 周颖 祖延光 黄宏民 曹东 霍冰华


重大犯罪检察厅(第二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元 明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庆彬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郭竹梅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立琴 刘明超 许永强 李润华 李豪 张萍 林建江 胡耀先 柴乃文 黄卫平 黄琳 蔡燕南


职务犯罪检察厅(第三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检察委员会委员、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晓津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希靖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陈旭文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田清华 竹莹莹 刘慧玲 李聪明 邱睿 汪小明 张玉梅 张翠松 尚垚弘 尚洪涛 高锋志 韩晓峰

经济犯罪检察厅(第四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长:杜学毅


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刘太宗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建忠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贝金欣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卜大军 王文利 王建平 王健 李楠 李薇薇 杨丽  吴楠 罗曦 金威 赵一璠 赵玮 侯若英 俞启泳 阎丽


刑事执行检察厅(第五检察厅)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工作。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光月


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刘福谦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徐伟勇

驻秦城监狱检察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陈梦琪

驻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郭全新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双侠 王才玉 刘继国 李春浩 吴飞飞 张金凤 张洪良 尚爱国 周伟 姜雨奇 谢佳 衡阳

民事检察厅(第六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蓝向东


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 莉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肖正磊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晓华 刘小艳 刘玉强 李先伟 李萍 李敏 宋建立 张驰 姜耀飞 阚林

行政检察厅(第七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检察委员会委员、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相军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李昊昕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冯孝科 朱荣力 孙玲 杨冬梅 张立新 张步洪 罗箭 胡文正 韩成军


公益诉讼检察厅(第八检察厅)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徐向春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徐全兵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熊正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菁 王燕 方剑明 刘东斌 刘家璞 时磊 张红霞 易小斌 胡婷婷 解文轶


未成年人检察厅(第九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申诉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缐 杰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李 峰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陈 晓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广聪 王海 白洁 李薇 宋丹 张寒玉 周海波 郭斐飞 盛常红 隆赟


控告申诉检察厅(第十检察厅)


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厅  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那艳芳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陈鸷成

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马  滔

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孙灵珍


检察官(按姓氏笔画排序):凡俊 马晓敏 王庆民 孔静 付婧 刘文峰 齐涛 杜亚起 李效安 肖亚军 宋伟 张凤艳 郑小鹏 赵景川 姜冰 郭小锋 龚瑞 韩大书 焦瑞金 (以上内容来源最高检察院,转自律媒智库)

阅读链接: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变迁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1979年8月,最高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刑事检察厅,主管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1982年6月,按照精简机构的要求,最高检法纪检察厅与经济检察厅合并,设立法纪经济检察厅。

1987年4月,最高检将信访厅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主要受理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关刑事案件方面的控告和申诉。2000年,最高检将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

1988年9月,最高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些地方检察院逐渐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法纪经济检察厅重新分设为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率先成立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1999年,最高检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出发,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开启了检察机关的捕诉分离。2000年,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分别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 

2015年,党中央批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最高检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设立四个正局级机构。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2月23日,最高检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


2015年12月,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为加快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

在这一轮内设机构改革中,最高检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设立第一至第十检察厅,一类案件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一个检察官负责到底,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申诉等职能,更加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新时代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介绍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一)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

四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的内在逻辑清晰,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犯罪来划分。其中——

第一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对下指导。
第二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及对下指导,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三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国家监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对下指导。
第四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重点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特别是金融、证券类案件及对下指导。

(二)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厅的职能

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也就是此前的刑事执行检察厅。

14个罪名的侦查权行使要上提一级,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机构

设立负责民事检察的第六检察厅。

设立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第七检察厅。

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

(四)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厅。

精简整合其他综合机构,设立了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五)根据优化效能原则调整撤并业务机构

改革撤销了铁路运输检察厅,其原有部分职能继续由其他业务厅行使。

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为第十检察厅。

同时,将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负责司法改革协调工作。(以上内容来源:最高检察院、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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