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通讯、会见
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通讯的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二)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三)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四)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监狱提出申请,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罪犯所在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或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或监狱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五)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在押罪犯,会见室负责登记警察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各监狱会见室,必须配备身份证识别器,用以查验探视人身份证件进行会见资格确认,要进行人像信息采集,通过会见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无有效身份证件,有明显精神异常的、醉酒的,罪犯因违反监规正在接受审查或有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情形的,不予安排会见。
非亲属、监护人不得会见罪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社会帮教等形式除外。
罪犯会见的亲属是外国籍或港、澳、台公民,应当参照外籍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罪犯会见时间及要求:
(一)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二)会见的次数、时间按照分级处遇相关规定可以适当从严或放宽。因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批准。
(三)会见室应当配备X光机、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安检设备,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