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依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及奖励处罚细则》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表扬
(一)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五) 在防止或消除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积极的;
(七)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 项、第(七) 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由省监狱局劳动管理处负责
物质奖励
(一) 具有表扬情形之一的;
(二)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被评为积极、合格等级,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的;
(三) 监狱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表现的。
程序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日常计分考核按月进行,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制度。罪犯月计分考核评比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的最后一日,当月加扣分,除需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或复核的加分情况外,不得计入下月计分周期。
对罪犯加分、扣分,分监区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经计分考核工作考评组研究后,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