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立功、单项表
扬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一、 立功、重大立功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及奖励处罚细则》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立功、重大立功:
01
重大立功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 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 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02
立功或单项表扬:
(一)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比较突出的;
(五) 在防止或消除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六) 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积极的;
(七)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 项、第(七) 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由省监狱局劳动管理处负责组织确认工作。
物质奖励:
(一)具有本章第十条所有情形之一的;
(二)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被评为积极、合格等级,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的;
(三)监狱认定具有其它突出改造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