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分则、附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八章(上)
党纪学习教育
《条例》分则第八章(上)
《条例》分则第八章是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九十四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九十四条是正面的要求,它把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写明确了。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前加了“可能”两个字,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都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经商办企业”;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北京市委宣传部《宣讲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