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其家庭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受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受托银行办理;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个人信用良好,原商贷还款正常,征信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借款人持《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至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申请材料详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1)受托银行根据《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公积金中心及其贷款委托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1)受托银行根据《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公积金中心及其贷款委托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有效储蓄卡Ⅰ类账户。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办妥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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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蒋锐、束月琴、张秋月 审核丨张晓磊、刘杨
来源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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