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外籍人士张某伙同赵某、李某等人,成立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张某等人对外宣称他们所经营的“某某币”是由“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且号称是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以下简称“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
张某等人对外宣称,该数字货币可以流通,增值迅速,能让投资者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该数字货币项目对外运营资金筹集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均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巨额利益。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张某等人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后,张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