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8】
【考点总结】
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1.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应当如何处理?在此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方案:
(1)观点一(多数说):绑架杀人未遂的,认定为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2)观点二(少数说):绑架杀人未遂的,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第二款“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如果绑架犯以杀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但仅造成重伤的,对这种情况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不再实行并罚,直接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不存在不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