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创:二手车张博律师,修改调整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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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消费者维权“及时性”意识的重要性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施行,至今整整三十年,这期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形成,商家的销售行为逐渐规范,“产品质量瑕疵责任”、“退一赔三”等术语耳熟能详。
二手车消费领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具备了法律维权的意识。
但是,消费者想要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理想的维权效果,就会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事实问题中比如合同的有效性、举证的责任等,法律问题中比如法条的运用、请求权的基础等。
而在实务中,个案总能带给我们细节的启发,比如今天这个案例,让我们关注很容易被忽视的“时限”问题,注意,并不是诉讼时效问题。先看案例(2023年12月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2020年6月,买车人岳某从商家丁某处购买二手大众轿车一辆,车价11万元,商家丁某补充协议中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淹水、无火烧。2023年,岳某发现车辆在购买前发生事故,且进行了重大维修,后经鉴定机构确认。
随即起诉丁某退一赔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协议中明确写明保证“无事故”, 故丁某公司所述与案涉协议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丁某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协议,并无不妥。
但岳某自 2020 年 6 月购买案涉车辆并实际使用,至今已三年有余,车辆行驶里程数自 2 万多公里开至 11 万多公里,势必造成车辆的耗损及折旧,且岳某陈述案涉车辆其使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
故本院综合岳某实际使用的事实、使用年限及车辆行驶公里数,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扣除 8 万元使用费及折旧费。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原“退一赔三”的判决,丁某公司退还岳某车款 31000元。【(2023)皖 13 民终 4651 号】
本案例最大的看点在于,消费者在使用车辆长达三年之后,才发现车辆车况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同时,车辆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并没有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虽然两审法院均认定了商家欺诈行为的存在,甚至原一审法院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请求,但是二审法院还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了改判。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审判思维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
一是,在二手车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应当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义务,应当对商品具有合理的预期,应当在购买时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车况进行核实,有问题时及时维护权利。
这一点,原理类似于我们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避免过久的期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尽量保护民事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行为的秩序,强化合同各方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意识,同时考虑商品的特殊属性,作出公平裁判。
在信息发达、技术进步、竞争公平的市场背景下,消费者对意向二手车的车况了解进行了解的渠道大大增多,门槛也是大幅度降低。
既然选择了二手车,就充分利用选择权,尽到审慎检查的义务,这才是从根本上确保自己的权利。
二手车小胖说:
1、首先,这样公平公正的法官和合理的判决,我们认为是具备典型示范效应的,应该予以推广和借鉴。
2、咱们不能说现在这个时代“人心不古”,但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很多二手车企业自己的管理和质量也是有问题的,不过很多情况下不至于“退一赔三”的严惩。所以企业要加强管理和质量风险。
3、原则上,二手车诉讼有效期是从用户起诉知晓开始3年,而不是购买之后3年,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机会律师”撺掇消费者来“恶意诉讼”销售方的可能,建议销售合同中这方面约定清晰。
4、“退一赔三”的主观认定拾“故意欺诈”,但是需要销售方证明自己“努力尽力没有欺诈”,这方面很多公司做的不好,没有“尽义务的证明”,这就导致了退一赔三的可能,要加强这方面的流程管理。
5、纵然“没有故意欺诈”也能证明“尽义务尽全力”但是也存在“失误”,这方面导致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给消费者呢?约定时间,约定方式,约定条款,这样在法官判决的时候就“有据可依”了。毕竟法官不是内行。
6、合同中可以注明,车辆使用磨损损失和回购条款等细节。
具体怎么做,多关注二手车小胖说,私信说吧,商业机密,要交学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