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交通违法行为大曝光!看看有没有你认识的

政务   2024-11-08 20:09   西藏  

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一个交通违法行为

就可能引发一场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通过以下案例

能够警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

对生命负责

多一些谨慎 多一份安全


简要违法情况:



11月5日12时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陕U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族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民族路附近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民族路由东西骑行的丁某骑行的车牌叫为藏CA00****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当事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陕UP****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事人丁某骑行的车牌号为藏CA00****号两轮电动车,因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做了与驾驶行为无关的动作,未观察道路安全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简要违法情况:



7月7日10时许,徐某驾驶车牌号为藏A7****号小型汽车行至泽当大桥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徐某的驾驶证记12分。


简要违法情况:



7月15日11时达某驾驶车号为藏CS****号小型汽车行至泽当大桥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达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骑行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骑行人员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

电动车未注册登记: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以上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骑车人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

拖拉机违规进城: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以上拖拉机违规进城的驾驶人员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编辑 | 闫力众
责编 | 李成祥
审核 | 张军林


乃东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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