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一个不经意的小动作
一个交通违法行为
就可能引发一场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希望通过以下案例
能够警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
对生命负责
多一些谨慎 多一份安全
简要违法情况:
9月24日10时许,赵某驾驶车牌号为甘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乃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乃东路与江斯巷交叉口北60米处时,追尾撞到同向行驶的洛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藏C0****号小型轿车,随后导致藏C0****号小型轿车撞到同向行驶的洛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藏CJ****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藏C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洛某及乘客拉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1、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洛某、扎某无责任。
3、当事人洛某无责任。
简要违法情况:
6月27日16时许,旦某驾驶车牌号为藏G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国道349线1008公里处时,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旦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旦某驾驶证一次性记9分。
简要违法情况:
7月4日17时许,朱某驾驶车牌号为藏CY****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省道509线+7公里处时,因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骑行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拖拉机违规进城:
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以上拖拉机违规进城的驾驶人员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