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已至,最是橙黄橘绿时。
安远是赣南脐橙的主产地,脐橙也是安远人民的“致富果”、“振兴果”。如何保护好安远人民的“致富果”一直是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的重点工作。
看到这么诱人的脐橙,你是不是和我一样~
脐橙丰收时,有一伙人顶不住这美味诱惑,偷偷去采摘。不过,这采摘的不是自家脐橙,而是别人家的。
2021年11月14日晚10时许,外来务工的张某某听闻赣南脐橙的美名,遂驾车伙同老乡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从信丰县来到安远县蔡坊乡某果园旁,后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三人进入被害人谢某某的果园内,使用徒手采摘的方法摘得脐橙,随后三人使用蛇皮袋、水桶将脐橙装好并运至马路边与张某某汇合,将脐橙搬运至张某某车后备箱内,然后由张某某驱车逃离现场,被盗脐橙总重量约为700斤,其中490斤由张某某邮寄给各自的亲戚朋友,剩余脐橙由张某某吃完。经鉴定,被盗约700市斤的脐橙价值人民币1820元。
案
件
办
理
2022年2月21日,张某某在信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为保护果农的权益,挽回果农损失,承办检察官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在本院的促成下,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被盗脐橙的全部损失。
随后,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参会人员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办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法律刚性与柔性、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处理意见。后本院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有话说
安远检察致力于为安远脐橙产业在“橙”风破浪的征途中保驾护航,为安远果农们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此,安远检察也提醒各位果农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谨防脐橙被盗。
来源:安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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