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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二 、案件处理
当事人企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兴化市某航运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行为人立即予以改正。
三 、普法课堂
0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 、温馨提示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温馨提示广大水路运输经营者,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船舶,应按照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依法依规经营。使用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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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驾车乞丐 乞丐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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