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3日起,老杨任职于江苏无锡某电器公司,其工作岗位为基础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2017年7月1日,公司调查发现老杨于2017年3月17日收取供应商——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林某微信转账1000元。调查时,林某所写情况说明称该款系春节礼金。2017年7月31日,公司通知工会,以老杨收取供应商礼金、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杨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公司认定上述转账系春节礼金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老杨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老杨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本案中,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修订,经过与工会协商,并进行了张贴,应当认为公司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老杨对规定内容应当知晓,且老杨签署了十五大禁条及廉洁协议,应当予以遵守。其中,公司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供应商礼金,并对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与日常交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老杨确实收取了供应商1000元,同时隔离调查的林某称该笔钱系礼金,老杨负有推翻该款项系非礼金的举证责任。其于调查时先称1000元系林某归还自己之前垫付的垃圾清运费,后又于诉讼中称系自己为林某妻子垫付的工地违规罚款,但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且林某妻子未出庭作证,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综上,老杨未能证明其收取林某1000元系正当收取,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老杨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杨收受林某1000元钱款的性质,应当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录音及视频资料与老杨、林某书写的情况证明是在公司调查时形成的,并且涉案款是林某转给老杨的,林某并未陈述是替妻子归还老杨的垫付款,相反认可是“红包”“慰问费”,结合公司调查时老杨在录音视频中的陈述以及老杨书写的情况说明,有理由相信1000元款项是林某支付老杨的好处费。因此,本院对于老杨否认收取好处费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老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乞丐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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