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典型案例公布

民生   2025-01-10 11:16   安徽  

近期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

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亳州高新区修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4年12月17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希夷派出所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小区北门有一辆面包车,车内疑似存放烟花爆竹等危险品,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锁定该辆车后,通过蹲点守候的方式将违法嫌疑人修某抓获归案,现场经过清点,从修某的面包车内共查获200余件烟花爆竹。经讯问,修某对非法购买、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修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修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谯城区城父镇王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15日,亳州市谯城区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谯城区城父镇某村村民王某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61件。

王某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谯城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谯城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非法储存的61件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并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蒙城县楚村镇某住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楚村镇人民政府、楚村镇派出所现场核查发现,楚村镇朱集村施某某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76件,其中烟花618件、鞭炮558件。蒙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查封扣押手续,将上述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转移至专用仓库。

施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蒙城县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施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

利辛县胡集镇郭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1月11日9时许,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利辛县胡集镇东街某某烟酒超市内部仓库发现郭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8件。11月21日,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将“郭某某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移交至利辛县应急管理局。经利辛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调查,郭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郭某某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元(陆佰陆拾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8件)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涡阳县标里镇姜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1日,涡阳县标里镇政府、标里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在标里镇柏华村姜王庄一民房内查获姜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25件。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涡阳县公安局标里派出所对现场非法储存的烟花进行扣押。

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办理中。


目前我市出台

《亳州市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向应急、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电话区号0558。应急部门举报电话:谯城区5523017,亳州高新区5189519,亳芜现代产业园区5118341,涡阳县7530009,蒙城县7699119,利辛县8960006;公安部门举报电话:谯城区5233408,亳州高新区5558125,涡阳县7217110,蒙城县7694331,利辛县8700727;市生态环境局:5121225。


举报事项

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来源 | 亳州应急管理

编辑 | 刘燕

主编 | 祝本奇

审核 | 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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