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会同7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1-20 17:06   内蒙古  

近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资金使用及退费、预收费管理、监督管理5方面提出34条具体措施,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管理办法》明确,一是在预收费要求方面,规定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最多不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二是在资金使用及退费方面,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等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借贷,不得用于不动产。三是在预收费管理方面,规定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管理办法》要求,在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部门协同管理力度,强化养老机构预收费情况备案管理,督促养老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打击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内蒙古民政
版面编辑:王超萍
责任编辑:邬佳
审核:徐军
终审:赵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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