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7号),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也再修改的行列内,修改后的《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部分?
答:《保护条例》本次主要的改动内容是负责的督查部门和处罚措施,删除了部分不适用的条例,此外,还在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修改。
督查部门的改动有哪几条?
答: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将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五十六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执法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主要是将负责督查的部门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让两部门同时督查。
罚则的改动内容有哪些?
答:第七章罚则中,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全部大改。对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以及有违规建设项目、未做好预防措施、未保证员工健康安全、未申报等情况的单位发布了更详细的处罚措施。 其中,新修订的第六十七条提高了违规后的处罚罚款额度。
答: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经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新版修订增加了对于新建设的项目的验收要求,将原来的验收组织从“卫生行政部门”拓宽到了依法组织。
删除/省去的修改内容有?
答:原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删除,合并入更具体的单位/责任人处罚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