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敲重点
请按时完成自行监测数据填报
还没完成填报的
要抓紧填报!
特别提醒
错过监测时间,遗漏自行监测数据
将无法后补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务必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请相关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频次,及时将2024年的自行监测情况上传至“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
填报操作攻略
请查收!
(推荐使用该方法登录)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跳转,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在“监测记录”模块公开监测信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 )。
(2)点击“监测记录”进入填报系统。
(3)点击“数据采集”完善基础信息、监测方案、录入监测数据等。
直接输入网址“全国系统”登录。(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
1、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上传至全国平台。
操作流程为:账号密码登录—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编辑形成自行监测方案—保存成方案。如系统内已有方案,且排污许可证未有变更,则无需重复编制。
2、企业需自行(需符合相关检测规定)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相关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妥善保存,原始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将数据录入“全国系统”。
操作流程为:账号密码登录—进入“数据采集”—在“手工监测结果录入”中,在对应采样日期填报相关数据—数据录入完成后,选择数据,进行 “保存、提交、发布”操作。(注意:必须按“发布”按钮方能发布成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