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法入境,用《治安法》处罚还是《出入境法》处罚?
答:非法入境行为,应区分入境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至第4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理由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属于“旧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该法第61条、第62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三类违法行为作了规制,其中第62条第2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量罚幅度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属于“新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71条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细化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且构建了更为合理的量罚体系,其中:一般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应适用“新法”
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而言,显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属于新的规定、特别规定,由于二者均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103条之规定,应适用新的规定,即针对“非法入境”行为的量罚,应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
同理,原治安法第61条、第62条第1款关于“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规定,自《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之后,亦不再适用。
4.立法趋势亦采此观点
不论是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还是2023年、2024年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稿、二稿,均已删除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62条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
第61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62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7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版)
第10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孙茂利主编)
685.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实务问题】
(2)对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规定,非法出境入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后法”和专门性法律,既规定了罚款也规定了拘留,因此,对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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