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小成
审 判 员 陈 惠
审 判 员 李永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柱
书 记 员 饶 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