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纷争 法官释法析理促调解

政务   2024-11-05 18:56   湖南  

近日,新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得到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刘某与康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6月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口角,刘某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就抚养权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因小孩上学问题,刘某欲将小孩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但康某不予配合,刘某遂将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并由康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院调解

因本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和沟通劝导,既从法律的角度向当事人细致分析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又从亲情及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说理,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着重从亲情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而非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776期|法院新闻2024年第九十七期


审定丨龚光辉

审核丨李   昭

撰稿 | 王倩宜、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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