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康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6月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口角,刘某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就抚养权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因小孩上学问题,刘某欲将小孩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但康某不予配合,刘某遂将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并由康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而非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776期|法院新闻2024年第九十七期
审定丨龚光辉
审核丨李 昭
撰稿 | 王倩宜、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