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如何建?怎么管?泸州三部门发文明确→

时事   2024-11-12 15:51   四川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指导农村房屋建设,以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通知》将从12月4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知》对科学规划引领、加强风貌管控、强化质量安全等方面作出要求,并明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围绕科学规划引领,《通知》要求:严格实施规划管控、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科学选址有序建房。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区县人民政府应合理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盘活利用合法取得、权属清晰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科学选址有序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依法与公路保持合理距离;在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

《通知》要求统一风貌设计、严格风貌管控。

统一风貌设计。住建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泸州市美丽乡村住房建设推荐图集。各区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可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具有本区县特色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做好农村集中聚居点统一规划和建设,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符合规划要求和当地特色的风貌设计和整体打造。

严格风貌管控。农房建筑屋顶设计应与村整体风貌协调,屋顶结构积极推广坡屋顶和平屋顶结合,不得在屋顶或周边违规搭建彩钢棚、阳光房等临时建(构)筑物,确需搭建的须经批准同意。新建农村住房应合理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建筑建设内容应统一实施完成,房屋不得在竣工验收后擅自新建、加建、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从严控制农村住宅建筑房型、朝向,色彩和风格应相对协调。

在质量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实行承揽人负责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等。

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区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要建立乡村建设工匠档案信息库,及时录入乡村建设工匠基本信息、培训记录、工程业绩等,定期摸底更新,做好与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开展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选拔工作,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作用。执行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区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年度培训计划,鼓励联合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培训,确保乡村建设工匠三年一轮训,提高施工技能和从业素质。

实行承揽人(乡村建设工匠、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下同)负责制。承揽人承揽农村住房建设的,应当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承揽人应协助建房村民和有关部门开展建房申请、现场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村规划、住房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对所承建的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存入建房档案。

承揽人应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对村民要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应当劝阻、拒绝。承揽人应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并主动向建房村民宣传建房质量安全知识。

承揽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承揽人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要履行好全过程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推广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管理。承担村民住房建设的施工队伍(人员)须持证上岗,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通知》还对严格审批管理、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压实监管责任等提出相关要求。


泸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家平

编辑 罗洁 责编 刘笃梅 审核 汤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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