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法院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精神,结合实际,现发布本公告:
一、公告对象范围
凡在本院已立案执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被执行人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方式,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配合本院执行工作。
三、法律后果
1. 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期限内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将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等。
3.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依法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等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联合进行信用惩戒。对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和屏蔽其失信记录。
4.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拘传其到庭。
5. 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法院执行的,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郑重告诫各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是法定责任,切莫心存侥幸,拒不履行,必将付出应有代价。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信息。
举报、监督电话:0941-3123653
特此公告
临潭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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