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营主体应当每年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是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1.直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2.进入“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点击“企业数据填报”跳链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2024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经营主体,在2025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经营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咨询电话
年度报告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电话咨询统办楼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局办证窗口:0941-3125987、0941-3109062。
报送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经营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希望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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