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根据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所需材料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潭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在临潭县境内正常运营的,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并且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
(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或“自主创业”状态);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伍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3.刑满释放人员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高校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5.返乡创业农民工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身份证住址在村级)和社保缴纳凭证;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6)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7)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8)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9)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7.网络商户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4)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登记截图;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8.脱贫人口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脱贫户档案卡或精准识别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与致贫户、重大特殊困难户);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4)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5)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身份证住址在村级)和社保缴纳凭证);
(6)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7)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10.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证件资料);
(3)《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就业困难原因);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6)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7)反担保人(临潭县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干部)的身份证、工资卡、单位便函;
(8)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9)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合伙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合伙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2.合伙创业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与营业执照店面名称相符的店面照片(5寸或7寸);
4.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备案的章程;
5.合伙创业人员及配偶征信报告;
6.反担保材料。产权明晰的商用房地产、商品房不动产产权证(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且位置必须在县城);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反映企业及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借款金额、期限(2年)、资金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2.《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小微创业)》(人社局5楼505办公室领取);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证照(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身份证;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6.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与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认定材料(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 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银行流水)、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申请当月和上年同期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创办企业符合条件职工均可计算为新吸纳安置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银行流水)、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9.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10.反担保材料。产权明晰的商用房地产、商品房不动产产权证(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且位置必须在县城);
11.企业法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12.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贷款条件
1.所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的用途。法人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征信记录。
2.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货款(信用卡消费)以外,贷款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没有其他大额商业贷款。
3.担任企业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4.贷款对象结清以往创业贷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1.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
3.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形式,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先行付息,待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后划入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账户,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贷款不予受理的情形
1.贷款申请人所提供人员资料中有征信不良的;
2.贷款申请人名下有创业担保贷款、经营性贷款的;
3.贷款申请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累计超过3次的;
4.贷款申请人正在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财政发放劳动报酬)就业的、在职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的、正在享受各类公益性岗位补贴的;
5.贷款申请人没有经营实体的;
6.已婚担保人及其配偶已为他人担保10万元以上的。未婚担保人及其父母已为他人担保10万元以上的;
7.担保人及其配偶名下有超过20万元的商业贷款的,未婚担保人及其父母名下有超过20万元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8.担保人为非临潭县财政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的;
9.担保人为退休、实习期人员的。
五、贷款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限
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县2025年创业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时止。
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完成初审后转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完成银行系统审核后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会及时告知贷款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
六、其他相关要求
1.贷款申请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合法经营。
2.反担保人员应为全县范围内(临潭县财政发放工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且无不良征信记录(退休、实习期人员、与贷款申请人为直系亲属均不得担保)。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后,保证按时归还本金,及时结清个人承担利息。如贷款人在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后考取国家公职人员的应主动及时归还本金,结清利息。
4.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的用途。
5.借款人获得贷款后,3年内不允许注销营业执照,否则按骗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在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借款人违法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下达之日)其直属亲属必须归还贷款。
7.在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借款人死亡的,其直属亲属必须归还贷款。
七、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临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05办公室(中央幸福城18号楼5楼)
联系电话:0941-3126598
临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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