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节 河湖湿地

文摘   2024-11-08 12:54   内蒙古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落实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推进河湖湿地休养生息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以统筹防洪、供水、水环境、水生态为重点,以大江大河为基础,以重要湖泊水库为节点,以重大引水调水工程为骨干优化水网布局,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自治区水网系统。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灌区现代化建设,推进灌区智能化节水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化灌区供水调度,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提升灌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用好黄河、嫩江、绰尔河等外调水,在持续补水的基础上重点利用凌汛水为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河湖实施生态补水,提高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改善河湖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富营养化湿地等,应当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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