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节 森林

文摘   2024-11-06 21:07   内蒙古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山区天然林保护,提高黄河、嫩江、西辽河、额尔古纳河、绰尔河等流域天然林植被覆盖度,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质低效林等实施改造,对中幼林实施森林抚育,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其他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二十条 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与国土绿化、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土地沙化治理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相结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营造与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建设带、网、片相结合的高效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的森林生长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在种子选择、苗木培育以及林间管理等环节对森林的生长发育进行调整和干预,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林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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