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四节 农田

文摘   2024-11-09 18:56   内蒙古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指导、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黑土地保护、土地风蚀防控、盐碱沙荒地改良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实施保护性耕作,科学培育地力,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采取秸秆和粪肥还田等措施,防止农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污、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后,方可排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田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
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剂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农田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现代节水农业,完善节水工程技术体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水肥一体化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扩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使用后的废弃农药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时交至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






来源:学习强国

伊图里河镇人民政府
发布伊图里河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宣传伊图里河镇工作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