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文摘   2024-11-04 21:31   内蒙古  


 第一条 为了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四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应当围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统筹产业优化升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促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职责。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集约集聚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第十条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活动,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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