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查扣的机动车信息公告如下,请各车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有效证件及车辆相关手续,三个月内到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应手续。本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到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执行强制报废。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平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0月28日
监制:王 勇 编审:李 帜
责编:戴珊梓 编辑:向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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