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邢台多家房地产企业被处罚...

乐活   2024-12-18 20:49   河北  


日前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台多家房地产企业
受到处罚

1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4)第( 007)号,河北瀚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筑壹万伍仟元罚款,共计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据文件显示,河北瀚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新华南路和龙泉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邢台市东郭村北片区项目(瀚业紫御澜湾工程)项目,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

3#,4#、5#楼北立面规划审批为开敞式阳台,实际建设开敞式阳台封闭。工程进度:已完工

其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条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决定对河北瀚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按照每栋建筑壹万伍仟元罚款,共计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2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4)第( 008)号,邢台市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据文件显示,邢台市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襄都区开元路与泉南东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邢台万达锦华城项目二期办公楼、酒店、及地下车库(B区)项目,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

揭自改变外立面形式,酒店及办公裙楼南北立面首层开门位置、数量与审批不符,工程进度:已完工

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条裁量幅度一般的规定决定对邢台市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3

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邢规罚字(2024)第( 009)号,邢台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

1.对于E-1、E-2、E-3、E-4#住宅楼改变外立面材质问题,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项第二款,裁量幅度严重(单体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栋楼3万元予以处罚,共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2、E-1#楼东侧商业改变外立面材质的同题,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项第一款,裁量幅度一般(单体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五干元罚款。总计罚款壹拾叁万五千元整。

据文件显示,邢台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内信都区金泉大街北侧、金水路东侧、元庄街南侧建设的海德华府(元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

改变外立面材质,E-1#住宅楼南立面1-2层材质规划审批为浅黄色石材,实际建设为同颜色真石漆;E-2、E-3、E-4#住宅楼东、南、北立面1-3层、4层局部材质规划审


批为浅黄色石材,实际建设为同颜色真石漆;E-1#楼东侧商业南立面1-2层材质规划审批为浅黄色石材,实际建设为同颜色真石漆,工程进度:已完工

其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条规定决定对邢台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对于E-1、E-2、E-3、E-4#住宅楼改变外立面材质问题,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项第二款,裁量幅度严重(单体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栋楼3万元予以处罚,共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2、E-1#楼东侧商业改变外立面材质的同题,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项第一款,裁量幅度一般(单体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五干元罚款。


总计罚款壹拾叁万五千元整。


来源:邢台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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