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切实保障群众充电价费权益。近日,我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提醒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动自行车安全用电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心存侥幸。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禁止飞线充电,不盲目改装,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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