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广州市场监管部门
深入开展
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
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报道:广州多人被罚,最高75万!因为……)
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二路
某园区管理方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某有限公司按照1.6元/度向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二路某园区内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1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黄埔区新庄二路某产业园区管理方
加价收取水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电费1.2元/度(另增加20%作为损耗费用)、水费4.34元/立方米(另增加20%作为损耗费用)向黄埔区新庄二路某产业园区内租户收取水电费,分别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00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
某经济合作社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某经济合作社在向终端用户转供电过程中,按照电费0.85元/度、管理费0.45元/度,即实际电费单价1.3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6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98079.21元的行政处罚。
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某公寓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某公寓经营者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1.3元/度至1.5元/度不等的单价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4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3619.49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932.3元的行政处罚。
海珠区仑头西约横街八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有关线索,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珠区仑头西约横街八巷某出租屋管理者黎某某按照1.5元/度向租户收取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员村南富大街四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员村南富大街四巷某出租屋房东钟某某按照1.5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602.4元的行政处罚。
天河区吉山下街某出租屋
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吉山下街某出租屋房东梁某某按照1.5元/度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7086.6元的行政处罚。
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敦仁巷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村敦仁巷某出租屋管理者古某某按照电费0.89元/度、综合管理费0.61元/度,即实际电费单价1.5元/度的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921.28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画面
如何查询电价标准?
怎么样才能知道有没有被多收费?
有什么快速举报途径?
这些高频问答,收好👇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广东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每户每月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个标准的计算区间分为三个档次。
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总电费=第一档电费+第二档电费+第三档电费。
具体电价标准,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网在线等渠道查询。
合表电价是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0.037元/千瓦时,不再区分用电量档次进行计算电费。
合表电费计算公式:合表电费=总用电量×合表电价。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对于楼道、电梯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不得将该类设备维护费用算入电费电价中收取。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高于电网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如以1.5元/度的价格向终端用电人(租客等)收取电费;
在正常电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如以终端用电人用电量为基数收取0.5元/度的管理费等费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两项;
为弥补电费收入损失,以用电服务费、公共用电设施维护费等名义将有关费用纳入电费电价中向终端用电人捆绑收取。
提供有关信息或材料,拨打12345热线进行反映。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画面
发现电费违法收取
拨打12345反映!
转发提醒亲友注意!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责编: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