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与适用
余鹏 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公证员
在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中,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性一直是热点议题。本文旨在浅析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归属约定的特殊性质,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并评估由此产生的影响。
登记生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必须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核准和登记,方能对所有权产生法律效力。
对抗第三人效力:在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便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不动产归另一方所有,但若未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变更登记请求: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据此,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的变更。
财产分割条款的附属:财产分割条款依附于人身属性,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例如,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财产分割内容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可分割。这种附属性表明,财产分割条款通常是为了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设定,其效力和履行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
法律适用难题:离婚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复杂性,尤其是其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而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特定情形下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申请。
物权变动的类推适用:离婚协议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性和条件可类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依据,但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在离婚协议中,若一方在协议履行前去世,将引发不动产归属条款的执行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通常不会直接依据离婚协议办理变更登记,而是要求将涉案不动产视为已故协议人的遗产,按继承处理。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并引发以下两个问题。
继承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冲突:继承公证是对遗产继承权的法律确认,但在离婚协议已经对房产进行了析产约定的情况下,继承公证可能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发生冲突。这要求法律在确认继承权的同时,也需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及其对继承权的影响。继承人在继承房产的同时,也承担了与房产相关的债务,包括交付房产的义务。如果房产虽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被继承人已在生前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是否应当被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继承,这在法律适用时需要特别考量。这不仅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而且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税务负担的考量:继承人因继承房产而承担的债务,包括交付房产的义务,可能需要通过不动产变更登记来履行。据笔者了解,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部门、司法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会要求离婚协议一方的权利人按照继承事务办理,即由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再行通过不动产变更登记来履行离婚协议。然而,这个变更登记行为是否需要征收契税?根据现有税法规定,除离婚析产和继承外,房屋过户均需缴纳契税。而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约定属于析产行为,本可以避免该税种。面对继承后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离婚协议的房产交付行为,税务部门在核税时是否应当考虑依据离婚析产来免除征契税的税收优惠,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税务负担,可能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因此,法律和税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约定、民法关于继承的规定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避免增加当事人的税务负担。
结语
法律实务者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压力。期待相关法律设计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创新,为公证行业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更加明确和公正的指导。
END
文章来源 | 鱼龙聊房
编辑 | 赵丰梅 图片 | 金晨梦 校对 | 王薇 孙澳
初审 | 金娜 复审 | 胡悦 终审 | 褚晓达
文章版权为锦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
如有意转载,请事先联系我们获得允许并注明出处
微信:锦州不动产登记
投稿: jzzrzyfw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