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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侵权责任
普法知识小课堂(十三)
本期案情
张三是一家国企员工,这天张三公司安排他去慰问当地低保户李四,发放大米、食用油等。谁料李四在搬米上楼时,突发心脏病导致猝死。
李四的儿子李小四认为张三应当预见李四作为六十多岁的老人,独自搬运五十斤大米上楼非常危险,李四的死亡与张三及其单位脱不了关系,张三及其单位要承担一定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张三及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四十万元。
张三收到传票后,气得浑身发抖,觉得自己很无辜,怎么做了好事竟成了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侵权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侵权人存在过错,二是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认定张三存在过错,需要看张三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
本案中,张三显然不存在故意,另外独自抗大米上楼都是生活中的琐碎小事,不能认定应当预见抗大米上楼会导致死亡,所以张三没有相关安全措施属于正常情况,而且张三发现李四倒地后及时联系救护车及其家人,因此其不存在过失过错行为。其次,李四被认定心脏病突发导致的猝死,属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张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张三没有伤害李四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因疏忽或太过自信造成的过失,发放慰问品的行为与李四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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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央视网
图片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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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法务与绩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