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小课堂(十三)|侵权责任

文摘   2024-09-05 14:01   海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期内容

侵权责任

普法知识小课堂(十三

本期案情

张三是一家国企员工,这天张三公司安排他去慰问当地低保户李四,发放大米、食用油等。谁料李四在搬米上楼时,突发心脏病导致猝死。

李四的儿子李小四认为张三应当预见李四作为六十多岁的老人,独自搬运五十斤大米上楼非常危险,李四的死亡与张三及其单位脱不了关系,张三及其单位要承担一定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张三及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四十万元。

张三收到传票后,气得浑身发抖,觉得自己很无辜,怎么做了好事竟成了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侵权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侵权人存在过错,二是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认定张三存在过错,需要看张三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

本案中,张三显然不存在故意,另外独自抗大米上楼都是生活中的琐碎小事,不能认定应当预见抗大米上楼会导致死亡,所以张三没有相关安全措施属于正常情况,而且张三发现李四倒地后及时联系救护车及其家人,因此其不存在过失过错行为。其次,李四被认定心脏病突发导致的猝死,属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张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张三没有伤害李四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因疏忽或太过自信造成的过失,发放慰问品的行为与李四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李小四的诉讼请求。



-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你学会了吗?







推荐视频:《法律讲堂(生活版)》 20240825 被冤枉的好人

视频来源:央视网

图片来源:找法网

+

+

欢迎关注我们

微信号|北京环境海南分公司

本期编辑:法务与绩效管理部



北京环境海南分公司
宣传企业正能量、企业文化、企业热点和活动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