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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格式条款
普法知识小课堂(十)
在合同中,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
本期案情
张三是名银行职员,某天下班核算单据时,手上的账怎么也平不了,算来算去还是少了一千六百块,张三核对交易底单和查看监控发现,原来是在给李四办理现金取款业务时,多支出了一千六百块,张三报告领导后便通过开户资料联系了李四。
张三向李四解释了来龙去脉后请求归还,李四却认为银行的告示牌说“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按照银行的说法,取得钱不管是多是少,都是用户的事,银行不会再管,不能给少银行不管,收多了就要退回银行啊。张三觉得李四说的不对但又不知道如何反驳,将此事报告给领导。
银行领导向李四承认告示牌这么写确实不妥,初衷也是想提醒大家数清楚钱的数目,并非想要侵占银行储户的钱。见李四不买账,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四告上法庭。
那么,李四多收的这部分钱属于不当得利吗?首先要了解“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的法律性质。从法律上看,李四去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柜台上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成为该合同关系中的一个合同条款,也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7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案情分析 -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其本质就是排除银行储户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银行存的钱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因此银行储户无论是否当面点清,只要事后发现出了错,均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据这条格式条款的主张没有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李四应返还银行多支付的一千六百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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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v.cctv.com/2023/12/05/VIDEWcfEr7WBqo2AljUthzhC231205.shtml?spm=C53141181395.PI6a7n4cIDX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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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央视网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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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法务与绩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