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小课堂(十二)|职业放贷人的无效合同

文摘   2024-08-06 17:0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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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被偷走的个人信息

职业放贷人的无效合同(十二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期案情

张三原是本本分分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在一次聚会上得知老同学靠对外放贷赚得盆满钵满,连忙请老同学介绍渠道,于是在老同学的引荐下,张三干脆把超市一关,转让费作启动资金,也干起了放贷的生意。后来遇到钱收不回来的情况,张三仗着手上有借条和转账记录,还把不还钱的人频频起诉到法院。

一次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官发现这位案件原告张三可算是法院的“老熟人”了,连续几年都有相同案由的民间借贷纠纷,更巧的是这几起案件的借条都是相同格式,约定月利率基本在2%到3%之间,后面在审查双方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双方在短短一年内资金往来高达一千多万。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本案中,张三对外放贷,靠赚利息为生,出借行为具有反复经常性,是典型的职业放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李四返还本金,并向张三支付资金占用费。

张三违反国家规定,以违法方式获利谋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   怎样识别生活中的职业放贷人  -

不具备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

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提供借款;

放贷行为“经常性”。

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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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央视网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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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法务与绩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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