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龙陵县道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二)

政务   2024-10-11 20:41   云南  
【案例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以下简称“龙陵大队”)立案调查杨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经龙陵大队依法调查证实:2024年8月14日上午,当事人杨某驾驶云ND91***号车从芒市搭载5名乘客前往腾冲,其中3名乘客未通过网络平台下单,出发前和当事人杨某谈好交通费,1名乘客是110元,另两名乘客每人100元,下车时支付。云ND91***号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该车核定的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是芒市。当事人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龙陵大队于2024年9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杨某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   余   军

编审/周   青   苏焕芹

责编/赵菊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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