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关电动自行车,有补贴,昭通人抓紧

时事   2025-01-22 20:32   云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要求,2025年延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二条

补贴对象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换购的新车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交售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500元。每交售1辆旧车并购买1辆新车可申请1次补贴,本年度每名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贴。消费者除了卖旧的残值金额之外,还会得到购新的补贴金额。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

活动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四条

合作机构


本次活动的平台提供合作企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平台负责提供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向有权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条

参与主体


参与活动的主体为自愿参加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商户和回收企业。

1.销售企业(门店)、商户。应自愿参加活动并遵守活动规则,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有一定垫资能力且愿意垫付补贴资金;能够协助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且对电动自行车标准、质量等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应全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如存在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交有权机关处理,并赔偿骗取的政府补贴资金及造成的所有损失。

2.回收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自愿参加活动并遵守活动规则,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等,须满足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已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备案并取得相应许可;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旧车回收点和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存储场地;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能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收旧信息服务,完整、准确提交旧车回收信息;须对回收的废旧电动自行车,从回收、储存、转运、分拣、拆解等环节开展全链条跟踪,其中回收的旧电池应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池处理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报废处理,确保废旧电动自行车进入正规拆解渠道;应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商户畅通旧车回收渠道,方便消费者在购置新车时实现旧车同步回收。

3.参与流程。参与主体按属地原则申报,请各县(市、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组织确定参与活动主体。

4.动态调整。参与主体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省商务厅官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补贴流程和规则

第六条

补贴流程


采取“一站式”补贴申领流程。

1.个人消费者到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和商户交售老旧电动自行车。

2.销售企业(门店)、商户督促并协助个人消费者提交完整旧车回收信息后,个人消费者即可领取500元电动自行车购车电子抵用券。

3.消费者使用支付合作平台扫码购买新车,并提交完整新车信息即可享受补贴优惠。


第七条

使用规则


个人消费者在交售旧车的企业(门店)、商户购买新车时通过合作平台支付,即可使用电子抵用券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支付立减”,支付时在新车价格中自动核减补贴金额。

单个活动商品不得采用本次活动所涉电子抵用券累计叠加支付,一单一付。发票和小票上应注明“政府以旧换新补贴”字样,用于配合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调用。本次活动补贴可与各类优惠政策叠加。


第八条

清算流程


合作企业的平台采用T+X模式对参与活动主体进行资金结算,其中商品销售款(不含政府补贴)在T+1工作日清算(节假日除外),政府补贴款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后,于X日(最长不超过30天)划拨至参与活动主体对公账户。


第九条

退货规则


如出现退货情况,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政府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活动顺利推进,采取第三方监管、省州县三级商务部门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活动全过程加强检查监管。活动期间,设置消费者咨询服务热线和网上咨询服务。统一活动标识等素材,统一制作印发活动宣传物料。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多渠道、多维度特色宣传造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至活动结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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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丨@云南省商务厅

终审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编辑丨尹婕

校对丨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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