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合印发
《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育三年行动方案》
加快打造
四川特色高素质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更好服务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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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 到2025年底,具有四川特色的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匠职业标准体系和培训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天府建筑工”品牌培育初见成效,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全省按照统一标准培训工匠1万名以上。
>>> 到2027年,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累计培训工匠6万名以上,其中带头工匠达到2万名以上,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培训对象和范围
乡村建设工匠
在乡村建设中,使用小型工具、机具及设备,进行农村房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工程修建、改造的人员。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
乡村建设工匠中能组织不同工种的工匠承揽农村建房等小型工程项目,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
工作措施
强化政策宣传
全方位做好已出台政策发布、解读工作,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在有效运用传统宣传手段基础上,密切关注信息化时代传播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和新趋势,不断创新和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共同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天府建筑工”品牌。
加快平台建设
加快全省工匠信息平台建设,统一归集全省工匠培训信息,建立发布工匠管理名录。依托信息平台实现工匠培训机构和培训计划线上申报、审核和公布,逐步实现工匠满意度评价、培训全流程监督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全过程管理等功能。依托平台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全省范围内查询验证。分批次上线农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图集及专业技能课程视频,不断提高工匠安全意识、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完善培训机制
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省级专家库和考核题库建设。采取“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动培训”的方式,支持有条件和意愿的市(州)、县(市、区)申报开展省级工匠示范培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工匠培训工作全面展开。符合条件的参培工匠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
加强机构管理
指导各地充分利用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大型企业培训中心等征集工匠培训机构(申报参考条件见附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遴选本地区工匠培训机构,并通过全省工匠信息平台公布。工匠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取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遴选资格。各县(市、区)要至少遴选工匠培训点位1个,培训点位教学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并具有相对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无安全隐患,并在教学区域内公示培训信息、《服务工作流程》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
规范培训评价
工匠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省级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开面向社会发布职业培训公告,组织开展“理论+实操”培训,乡村建设工匠原则上培训不超过40个标准学时(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不少于24个标准学时),对完成规定学时和内容的学员组织考核,并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应按规定程序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可通过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就培〔2022〕1号)有关要求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和考核有关情况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强化政策激励
积极探索举办乡村建设工匠方面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技能竞赛等活动,充分发挥以会促学、以赛促训的人才培养作用。对参加工匠培育项目且符合省内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人员,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职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加大品牌宣讲力度,构建人才选树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工匠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申报高技能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中心等高技能人才项目。
工作分工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及轮训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定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大纲、工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条件,加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工匠培训、轮训和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本地区工匠培训机构,指导各县(市、区)遴选工匠培训点位、组织开展工匠培训和遴选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细化本级实施细则。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轮训具体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台账,及时录入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并公布乡村建设工匠名录,指导乡村建设工匠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少数民族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机构遴选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资金保障,做好支持配合;将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评价数据纳入“天府建筑工”统计范围。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
工匠培育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确保培训质量和评价结果经得起社会和市场的检验。
规范组织实施
坚持“谁培训(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组织实施培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匠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规范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
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匠培育项目的监管和指导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培训或评价活动加强指导,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
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职业培训机构
申报参考条件
1
主体为我省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其中民办学校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
具有与培训职业方向、规模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场所、理论知识培训场所、食宿场所、操作设施、设备,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技能培训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技能培训场所应具备能够满足涂装操作的场地、工具和设备,且安全措施完善,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理论知识培训场所应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需的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
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4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培训教师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要求。
编辑:杨佳丽 | 责编:钭海军
来源:厅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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