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了一批未履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及未按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餐饮店
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看看都有哪些店
↓↓
一、9月3日,当事人瑞安市大*于食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二、9月4日,当事人瑞安市喻*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三、9月5日,当事人瑞安市娇*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四、9月5日,当事人瑞安市罱*奶茶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五、9月5日,当事人瑞安市丽*点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六、9月5日,当事人瑞安市紫*卤味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七、9月6日,当事人瑞安市周*熟食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八、9月6日,当事人瑞安市福*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九、9月9日,当事人瑞安市晓*清面馆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9月9日,当事人瑞安市渝*火锅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一、9月9日,当事人瑞安市豪*多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二、9月9日,当事人瑞安市周*角面馆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三、9月10日,当事人瑞安市丽*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四、9月10日,当事人瑞安市金*青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五、9月10日,当事人瑞安市枫*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六、9月11日,当事人瑞安市富*砂锅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七、9月11日,当事人瑞安市逗*烧烤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十八、9月11日,当事人瑞安市牛*轰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十九、9月11日,当事人温州瑞*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二十、9月11日,当事人瑞安市何*酸菜鱼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十一、9月12日,当事人瑞安市喵*海鲜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十二、9月13日,当事人瑞安市陨*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十三、9月13日,当事人瑞安市轩*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二十四、9月14日,当事人瑞安市双*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十五、9月14日,当事瑞安市城*德炸鸡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二十六、9月19日,当事人瑞安市烤*表自助餐厅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二十七、9月23日,当事人瑞安市悦*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十八、9月25日,当事人瑞安市开*火锅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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