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市民办证被卡,街道声称这是“特色做法”

民生   2024-11-20 16:12   浙江  

来源:科林热线 

       日前,有市民向《科林维权热线》反映新桥街道金铭佳苑小区业委会换届筹备组向新桥街道社会工作办公室提交了备案资料。在明确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任期为三年的前提下,新桥街道却只为其提供了一年有效期的备案证明。业主们认为街道是在故意刁难。报道播出后,引发公众热议。

往期链接:温州一市民办证被“卡”,质疑街道“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回复称:这是我们的特色!



      业主代表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后,新桥街道党政办工作人员上周回复称已将备案证明改为三年。

      但业主们认为,街道虽迫于投诉压力更改了备案证明期限,但仍未对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业主代表:街道的纪委回复意思说那就很简单,就说三年把你们改回来了,改过来了就好了。你是因为我们去投诉,你才发现自己的不足,我代表不是个人,我们是代表全体业主还有周边的小区。如果都这样的话,没有拿起武器的话,你不都是这样的乱来了吗?

如何从法律角度

  解读这一现象呢?

      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主任盛杰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情理上去分析,还是从法理上去分析,街道都不应该犯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低级错误。《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温州市地方性法规,作为政府部门也好,相关部门也好 ,理当要明了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否则就是失职。

盛杰律师:物业委员会当然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明确规定,应该是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人数的组成、任期3年到5年。备案,当然是这一期进行备案,你不可能是说一年一年的进行备案,我能不能说,找一个穿个小鞋的做法,我一个月一个月的给你备?我是不是可以一个星期给你备案,是不是也可以?备案的目的是干嘛?就是说业委会是依法成立的,不能说我今年是依法成立的,我明年就不依法成立了,明年我再备案是不是属于备案变更?确实很滑稽。就讲来讲去好像越讲越糊涂,甚至来说越讲越缺乏逻辑性。这一点肯定是不符合我们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我们说的行政机关备案行为没有效率性。或许这是明知故犯,里面是有其他的隐情在里面,可能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违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是要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法治监督员,龚培诚律师认为这起事件很有警示教育意义,尽管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不按规定处事需要被追究怎样的责任,但根据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由轻到重六大处分种类。

龚培诚律师:我认为,针对这起事件,如果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对直接办事的工作人员处以警告处分,对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决定设置“特色做法”的负责人,处以记过处分,是较为合适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还是要恪守“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原则

      浙江瓯知律师事务所 主任王衍认为为更好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有必要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方面做出提醒。

王衍律师: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一定后果,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追责一、责令改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新桥街道改正其不当的备案行为,即不按规定给予三年备案期限而随意改为一年的行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执行,确保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通报批评:相关政府部门可对新桥街道在该事件中的不规范操作进行通报批评,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受到指责,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他类似情况发生三、行政处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存在故意刁难、滥用职权等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措施,以严肃工作纪律;四、经济赔偿:街道的不当行为导致业委会在刻印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方面受阻,动用了额外的人力财力,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街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业委会为解决此事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如与街道沟通协调的人力成本、可能因备案问题导致银行开户延迟产生的潜在经济损失(如资金无法及时存入产生的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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