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就像城市“门面”,是彰显城市个性、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载体,是展示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店招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一“老衢鲜沸腾鱼”店面的店招设置位置与大小不符合规定,在该店招最初安装时,执法人员已与店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自行拆除,但是店家在限期内未及时整改。执法人员经过测绘取证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下一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门头店招动态监管,同时督促商户对破损广告牌及时进行修复,并提醒商户做好广告牌的日常维护,营造整洁、靓丽、安全的市容环境。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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