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在全市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涉及餐饮、建材、药品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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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某口腔医院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案
2024年1月16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对宜宾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经查,为更好推广口腔医疗服务,当事人自2023年5月22日开始,委托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自制的医疗广告网页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宣传。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医疗广告页面内容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和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3日,该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筠连县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案
2024年5月24日,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周某去世费用清单”中有收费项“殡葬车500元、冰棺消毒费60元”,“练某去世费用清单”上有收费项“运费68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收费项目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上无“殡葬车”、“运费”收费项目,公示信息上公示有“冰棺消毒费,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收费标准60元/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收费项目的定价文件依据,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经查实:该县未对“冰棺消毒费”进行定价,当事人未核实定价文件就自行在收费公示信息上面将“冰棺消毒费”的定价方式公示为政府定价。从2022年3月起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当事人收取了571次“冰棺消毒费”共计34260元。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给消费者开具的收费清单中,未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进行分类计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虚构收费项目“冰棺消毒费”为政府定价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该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34080元,并作全部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0278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85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139710元。
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县某食品经营部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4月3日,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县沙河镇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市内摆放有一箱标称“金钱帝国(叁拾贰盒)、黄金万两(肆盒)、1元拼天下(贰拾伍盒)、再三再四(贰盒)、财源广进(壹盒)、大老板(壹盒)”未标注厂名、厂址的现金抽奖券,上述商品外包装盒上印制有“游戏说明:内设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由小卖部支付,30元、50元、100元由厂家支付”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从珙县巡场某配送中心购进上述现金抽奖券产品70盒,进货价格为3元/盒,当事人出示有进货发票一张,另一张进货发票无法提供。
2024年4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剩余65盒,总共销售5盒现金抽奖券。当事人陈述1元现金抽奖1次,每盒抽奖券共有126张(包含:1张10元的,其他分别为1元、2元、3元、5元和不中奖的,无50元和100元的奖券),实际抽奖过程为每盒只拿124张出来抽奖,其中有2张每张中奖20元共计40元的奖券放在盒内其它奖劵面上不拿出来抽奖。共销售5盒抽奖券,收入共计620元。
2024年4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打开1盒未开封奖券现场模拟抽奖,模拟抽奖获奖具体情况:1元的31张,2元的10张,3元的7张,5元的5张,10元的1张,20元的2张与其它奖券有差异放在盒内其它奖券上面(实际当事人开奖时这2张与众不同的奖券不提供抽奖),无30元、50元的抽奖券,中奖总金额合计为107元。模拟抽奖当事人销售1盒抽奖券盈利金额为14元。当事人在销售奖券过程中,采用谎称奖券有20元、30元、50元的方式欺骗学生进行抽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莱茵分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案
2024年6月19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鲜肉区、蔬菜区、水果区销售的生鲜食用农产品上方安装有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共计16盏。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底对经营的超市进行装修,在鲜肉区、蔬菜区、水果区分别安装品牌名称为“特优仕照明”22190D生鲜灯共计16盏,于2023年12月25日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该照明灯在不同销售食用农产品区域进行照明,并可调整相对应水果、蔬菜、鲜肉光照颜色,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光造成明显改变。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已整改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8月6日,该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案
2024年5月29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投影视频对参加会议的80余名群众开展食品宣传推介,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此次活动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资料,也未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经查,当事人工作员于2024年5月29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酒店二楼会议室开展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13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叙州区某床上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水星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宜宾市叙州区某床上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大豆纤维被、春秋被、毛毯、华肤格抗菌夏被等71件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签有产品代理协议,获得在宜宾市范围销售“水星家纺”牌床上用品的资格。2024年4月底,当事人为完成上半年上级公司销售任务,从一流动销售床上用品的外地车辆处,以支付现金5000元的方式购入大豆纤维被、春秋被、毛毯、华肤格抗菌夏被等72件商品,至案发,当事人以399元/条的价格售出抗菌冬厚被芯1条(后已向消费者退货退款)。
上述商品上均有“水星家纺”商标标志,标志文字及图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17532号商标注册证上“水星家纺”标志一致,且使用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商品。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497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豆小鲜”大豆纤维被等6种品规商品72条、罚款375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筠连县某冷冻食品批发店涉嫌销售侵犯“顺客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案
2024年4月28日,云南省盐津县市场监管局向筠连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了筠连县某冷冻食品批发店销售到盐津县某中学的“顺客隆”牌食用油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线索。筠连县局于2024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当事人将普通菜油贴上自己印制的内容为“顺客隆®、100%菜籽油、压榨浓香菜籽油、专业榨油厂定制、净含量27L、成都融海粮油有限公司、质量等级:国标四级”的标签后,于2023年4月18日以345元/桶的价格向盐津县某中学销售了10桶,又于2023年4月22日以325元/桶的价格向同一所中学再次销售了10桶前述食用油,违法经营额6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出具检验报告案
2024年5月8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无2023-2024年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已发生变更,但其公司在用的质量手册一直未更新;该公司质量手册上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框图等均未明确各岗位具体人员;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均未见任命文件。
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2023年7月14日变更,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查到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法定代表人未做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2日修订,但该公司现行的《质量手册》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后截至案发从未修订过,《质量手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部分相应文件文号也未做修订;《质量手册》批准令未见法定代表人签字、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框图中未明确各岗位具体负责人及职责分工;当事人无法提供公司2023-2024年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计划及内审记录,也无法提供2023-2024年培训记录。
当事人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出具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6月6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相关批次“碎鑫芋头粉”产品及其外包装袋,但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入库单明细表证明其确有生产被投诉举报产品。
经查,当事人被投诉举报的“碎鑫芋头粉”中成分确实含有芋头淀粉,但外包装袋配料清单未标注芋头淀粉的配料信息。该公司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生产的三批次共245件“碎鑫芋头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740元,扣除税额1465.66元,违法所得合计11274.34元。该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重新设计并使用该产品的新外包装袋。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348元;2.没收违法所得11274.3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