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某商业管理公司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该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救援机构审查后当场出具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情况与承诺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随即下发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场所并罚款3万元。
2021年4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始施行,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公众聚集场所具体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商业管理公司经营的是涵盖购物、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该公司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6个重要事项问题,与其承诺不存在消防安全等问题的内容不符,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