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红郭有才凭一曲《诺言》火遍了全网。
网传,他在5月10日时,粉丝不过30多万,此后几乎以每天100万粉丝的幅度增长,9天就涨粉近千万。
这个梳着大背头、胡子拉渣,嗓音也并不出众的男人,每天都能“唱哭”万千网友。
(图源网络,侵删)
郭有才其人,10岁丧母,从小寄养在亲戚家,13岁时就被迫出门打工......
有的人一辈子都被童年治愈,而有人一辈子都在治愈童年。
毋庸置疑的是,郭有才是后者。
这样的“天崩开局”之下,郭有才选择用梦想来治愈自己。
他从15岁开始,6块钱买来音乐教程,开始自学唱歌,在手上并不富裕的时候,花了巨资300元买了自己人生中的第一把吉他。
一夜成名,靠的或许不是什么技巧和外在,而是一种“天道酬勤”的真诚。
在了解完他的背景之后,有的网友表示听到了其中的味道——被撕心裂肺中饱含的情绪打动。
但还有网友则认为,get不到:“怎么突然就火了?”
在这些对于郭有才演唱的两种主观想法中,还夹杂着网友的质疑:唱别人的歌获取直播间打赏,不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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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郭有才翻唱老歌被质疑侵权”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
据网媒报道,郭有才翻唱歌曲几乎都面临版权问题。
就拿郭有才最火爆的单曲《诺言》来说,此曲的原唱是李翊君,是专辑《诺言》的主打歌。
01
原唱不介意,还侵权吗?
李翊君于5月16日和18日在抖音平台上传了清唱版和合唱版的《诺言》,疑似回应了郭有才翻唱该歌曲的情况。
许多李翊君的歌迷评论表达了他们的喜爱之情,也有一小部分粉丝支持她收回版权。
而李翊君本人则在在16日视频中表达了自己的立场:“谢谢大家喜欢《诺言》,看了很多朋友的视频,大家都唱得太好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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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有原唱出来表示自己似乎并不介意自己的作品被翻唱一事,是否就可以判断为可以使用歌曲来进行营利性演出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诺言》这首歌的版权归属做出判断。
那么,我们不妨把视线放到出版单位上。
《诺言》由上华唱片发行于1995年。
早在1999年2月,环球音乐集团就收购了世界最大的唱片公司之一的宝丽金集团,包括宝丽金旗下的上华、福茂等子公司。
而在中国大陆,环球的一系列版权运营和管理事务主要由环球音乐版权管理集团于2019年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美希亚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负责。
所以,虽然这首歌曲的版权归属暂时还不能下定论,但是环球拥有这首歌曲版权的概率比较高。
如果环球拥有这首歌的版权,那么要在中国大陆使用《诺言》进行营利性演出,就要获得环球旗下美希亚公司的授权,光原唱认可是远远不够的。
其实,在这次的侵权事件中,平台方的责任也脱不了干系。
郭有才并不是刚刚开始直播,直播时如果平台能够第一时间加以监督,那么或许网友的侵权质疑就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否则,主播在直播平台上侵权演唱,依然能获取经济利益,这样的流程下来,就会被默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接下来的这个案例可以很清晰地解释这一点。
02
斗鱼侵权被罚?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
在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有时还会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互动。
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还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登录斗鱼账号后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据此,音著协对其行使著作权。
音著协起诉称,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0000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他们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直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只要公开表演,就需要获得授权,使用这些音乐都应该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无论营利与否,在公开场合未经授权都不能公开表演别人的作品,如果还有营利,就是商业使用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加重情节。
法院也最终认定,在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内容,已经构成对《恋人心》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所以,斗鱼公司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03
谁是责任主体?
法院认为,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虽然说主播与直播平台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双方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自然包括直播和《恋人心》切片视频。
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而相应地,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04
写在最后
回到郭有才事件的话题上来,郭有才在直播间演出,获得的收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网友送的礼物,第二种就是流量本身。
这种直播行为本质是一种经济利益交换,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郭有才在直播时翻唱歌曲属于涉嫌侵犯原歌曲版权方著作权的行为。
但是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方不仅在于郭有才本身,平台方抖音也要肩负起一定程度的责任。
希望各大直播平台在严格实行版权保护措施的同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向公众积极开展版权知识的科普活动,提高大家的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实现人人使用,人人监管的音乐版权保护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