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事情这么快就解决了,非常感谢法官……”
“受害人能当庭拿到赔偿款、被告人也能得到谅解,法官能力真的强!社会效果真的好!”
12月5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内,一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完美落下帷幕,双方律师对法院工作均表示认可和感谢。被害人家属当庭取得了赔偿款,也表示了对被告人行为的谅解,法庭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于当天下午将被告人释放。
案情
2023年10月24日,天光微亮,一大早裴某就从河南出发,驾驶着自己的小货车去晋城送货,在沿省道行驶到泽州县的一封闭施工路段时,裴某一个不慎,将路边行走的宋大爷撞倒在地。
撞击发生的瞬间,裴某的心都凉了半截,强忍害怕,裴某赶快下车查看宋大爷的情况,并拨打了120及122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急切的等候救援。
宋大爷被送往医院后,裴某当场支付了医疗费1万余元,后续也向宋大爷的家属转账了8万余元用于治疗,但经过13天的住院治疗,宋大爷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裴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裴某的小货车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保险公司也曾支付了宋大爷18000元医疗费。
因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宋大爷的家属在悲痛之余,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逝去的亲人寻求一份公正与补偿。
泽州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由保险公司和裴某共同赔偿宋大爷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交强险费用及裴某垫付的医疗费后,裴某还应支付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裴某认为自己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且对赔偿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存有异议,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意愿
案件由晋城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亚刚承办,在仔细翻阅案卷并了解案件情况后,李亚刚发现,被害人宋大爷的老伴年过七旬,现因脑梗行动不便,虽有两个儿子,但大儿子因罪正在长治某监狱服刑、小儿子也已不在人世。多年来,两位老人相依为命,宋大爷长期以来独自照料卧病在床的老伴,宋大爷的意外离世让老伴的生活雪上加霜,只能由家里其他亲属轮流照看。
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考虑到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李亚刚等人决定从源头上解决纠纷,预防诉内衍生案件的发生。
“法律的判决不仅要体现公正,更要兼顾人情,被害人家庭情况特殊,这笔赔偿款于他们而言不仅是赔偿款,更是‘保命钱’。”
“案件的处理并非简单的一判了之、一裁了之,而是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争取最大‘公约数’,弥补社会裂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由于被告裴某已经被羁押、宋大爷儿子也在服刑期内,无法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法官决定分头做双方工作。
法官首先电话联系了裴某的家属,得知裴某家属正在积极筹措赔偿款,并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但是由于赔偿金额大,加之裴某家中有三个孩子,正在读书。裴某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在被羁押,家中没了经济收入,一时无法筹措到全部赔偿款。
“我知道自己的行为给宋大爷和他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也特别后悔,想得到他们的原谅,如果能够早点出来,我就能早日打工赚钱,我保证一定努力挣钱尽快赔偿他们……”
“一审期间,因为家里的原因,也没有和对方调解成,恳请法官能好好做做对方的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和亲戚朋友借钱,就是想多筹点赔偿款以表达我们的诚意……”
了解了裴某及家属愿意积极调解的意愿,法官也在电话中稳定裴某家属情绪,表示法院一定会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解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找到一个有利于双方的共赢方案。
奔赴
2024年10月30日,李亚刚法官与法官助理吕然、书记员李莉艳、刘依凡前往裴某住所地河南省某县,委托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裴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通过参考客观公正的意见考量裴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从河南返回的第二天,法官又驱车前往长治某监狱,在说明来意之后,宋大爷的儿子情绪激动、对调解的态度也很坚决。
“除非对方一次性赔偿剩余二十六万,否则我坚决不同意调解……”
“裴某和家属都很后悔,对你们造成的伤害也十分的抱歉,如果你们就民事赔偿部分达不成和解,随后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很可能会进入执行程序,裴某家庭情况并不乐观,我们担心执行过程会持续较长时间,但是考虑你和你母亲现在的情况,我们希望你们能尽快拿到更多数额的赔偿款,但一次性付清并不现实,但我们会努力争取,让裴某能尽可能快的赔偿到位……”
会见时间有限,半小时的沟通时间内,法官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宋大爷儿子的工作,但最终宋大爷儿子还是没有松口,强烈要求对方按一审判决全额赔偿,否则调解免谈。
调解陷入僵局,但法官认为还有回转余地,就此放弃未免有些可惜,如果要达成,还需要从细节处下手:矛盾症结、双方心理状态、经济状况、赔偿方式、赔偿期限……
二十天的时间,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家属及律师沟通联系之后,法官在上述人员意向一致的前提下,决定再做一做宋大爷儿子的工作。
11月20日,法官一行人又来到了长治监狱,这一次,依旧是有限的时间,但是因为前期做的大量工作,同时法官考虑宋大爷的家庭情况,对宋大爷的儿子耐心劝导,循序渐进给他做思想工作,并详细释明相关法律、损失计算方式、诉讼成本、利弊关系等问题,最终宋大爷儿子同意调解方案并向法官提供了附条件的谅解书,表示如果对方在二审阶段赔偿其13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两年内付清的话,就对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落幕
12月5日上午九点半,晋城中院第十一法庭内,裴某及其家属、律师,宋大爷配偶及儿子的特别授权律师如约抵达。
“上诉人裴某调解当日支付赔偿款13万元,剩余13万余元在两年内分三次付清,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我方对裴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予以谅解。”
“我一定会按时履行,出去之后认真工作,就算是借钱我也会按约定还上这些钱的……”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均无异议,在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裴某真诚认罪悔罪,并当场将13万元汇入宋大爷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宋大爷儿子之前提供的附条件的谅解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改判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后
12月19日上午,一大早,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第三次来到长治监狱,向其送达了二审判决书和调解书,并围绕宋大爷儿子关心的后续赔偿金额、方式等问题,再次当面向他答疑解惑。
“谢谢法官,你们之前已经来征求过我的意见了,没想到还会亲自来给我送判决书和调解书。”
在听完法官耐心的答疑后,宋大爷儿子当场表示认可该判决与调解结果,并对法官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而此时的裴某也找到了新的工作,寒风冷冽,但冬日的阳光依旧温暖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