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法问题”之总结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上的发言
徐光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贾宇会长、各位前辈及同仁:
感谢对我的信任,让我进行总结发言。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修改的频次较高,实务部门在解决诸多问题时,发现很多问题既是程序问题,同时又兼具实体问题的属性。例如,轻罪的治理中,对轻罪在程序处理方面如何予以特别化是程序性问题,但如何正确划分轻罪、重罪,可能兼具实体法的属性。又如,对于轻罪的不起诉可能是程序性的问题,但对轻罪不起诉之后,实体法中,还需要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
与会代表主要围绕着轻罪治理、涉案财物的处置、认罪认罚、前科消灭等兼具实体和程序的问题展开了说理充分的意见表达,准确、及时地发现了实务中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解读,并提出较为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总体而言,有如下三个特点,归纳不准确之处,还望理解:
一、对刑事诉讼中面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法应当予以回应,程序与实体联动理念得到了更为一致、充分的认识
例如,在轻罪治理过程中,如何划分轻罪与重罪。有论者提出,简单地以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标准划分,忽略犯罪的性质并不妥当。而应该以能否通过“非刑罚处罚措施应对犯罪”为标准,只有能通过“非刑罚处罚措施”予以治理的犯罪,才能认定为是轻罪,较为典型的就是部分法定犯。而一些自然犯,尤其是高发常见型的,不宜全部认定为轻罪。
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划分轻罪与重罪,需要结合划分的目的展开。
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了,上述较为实质化的标准,在实务判断上是否会带来判断标准的不明确性问题。
二、结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对实务中的部分还有待规范的现象,进行了较为准确地描述,从实务出发,强调充实理论、修正立法
例如,有实务部门的同志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归纳了实务中的一些乱象:如可能存在趋利性司法;为了完成相关指标,对某些行为可能在刑法上拔高定性;用刑事思维、手段实现民事上的化债,在处置涉案财物上对资金无限穿透,扩张处置财产的范围。
并指出了背后的原因:如执法理念偏差、处置范围不明确、强制措施的启动具有随意性、涉案财产的查证标准较低等问题。建议在充分认识现状及正确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于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尽快进入合法性的轨道。
还有实务部门的同志进一步指出,未来的刑事司法,不仅仅是对“人”的诉讼,对“物”的诉讼也进一步规范化,也就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规范化。
又如,有学者针对当前认罪认罚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思考。指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如有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认罪认罚制度,或者个别律师利用该制度变相给检察官施压。
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修正意见:如取消司法机关的相关考核指标;实现从宽处罚的规范化,包括量刑基准该如何划定、如何实现从宽;并建议将认罪认罚上升至刑法中的法定从宽情节。
三、对诸多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理论思考,结合当前我国的实践,进行较为充分的理论阐述
例如,对于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的关系,有学者指出,虽然我国当前对于前科消灭,尤其是轻罪的前科消灭进行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思考。但是,缺少对复权制度的一些认识。应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理顺前科消灭与复权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项制度在犯罪治理、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实务部门的同志,也结合实务的现状、做法,进行了极富建设性及前瞻性的思考。例如,针对我国轻罪增多、刑罚附随制裁泛化的问题,对轻罪的附随后果修正进行了价值、功能、可行性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修正的实践路径及理论思考。
总之,与会学者对于程序和实体密切结合、理论与实务紧密对话已经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方向性认识。当然,如何在此基础上修正相关的立法与理论,可能存在思考的角度不一,推进路径及其顺序认识不一,对当前的时机是否适宜全部推进以及在何种程度与范围内推进相关的立法与司法修正,也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不同的认识,也给了我们刑事法理论学者与实务人士思考的空间、优化的方向,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作,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充实理论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