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河北一父亲带儿子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团练时,男孩突然摔倒,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身亡。涉事轿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车速52km/h左右,事发时汽车两侧均有骑行者。
事发后,容城县交警介入调查。截至2024年8月22日,涉事汽车司机和男孩家属没有达成协商意向,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此案已移送至检察机关。
这个案件让我们十分痛心。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是,男孩父亲以及涉事汽车司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男孩父亲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路上骑行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相关报道,遇害男孩年仅11岁。男孩父亲作为监护人,同意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公路骑行,没有采取让孩子在道路内侧骑行、降低骑行速度等方式来充分保障孩子的交通安全,存在监护失职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涉事汽车司机有可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刑法》第133条设立了交通肇事罪以规制公共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本案中,即便因为监管疏漏,案发路段经常有人骑行,甚至车辆也可以驶入,但由于路段实际上并未正式开通,仍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也是正确的处理。
无法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对于涉事汽车司机而言是极度不利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在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过程中,法院并不需要考虑被害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
本案中,对于涉事汽车司机而言,在未开放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法律因此预设了司机应该预见可能遇到的一系列危险,对司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男孩被碾压死亡很可能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就曾判决:司机在未开通道路上行驶,将横穿道路的3岁男童碾压致死,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后,儿童交通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中国青少年儿童伤害现状回顾报告》显示,道路交通伤害是我国1—14岁儿童的第二位伤害死因。据统计,学龄前儿童与小学生群体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每年超过1000人,受伤7000余人。
从发生事故的行为来看,小学生在出行过程中的横冲直撞或突然猛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过马路时中途折返、闯红灯等行为是事故的众多诱因。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每个人生命安全的保障。儿童交通事故伤害之所以令全社会都为之揪心,是因为每一个数字背后,不仅代表着茁壮花朵的凋零,还代表着整个家庭的破碎和父母终身的悲痛。
从交通的管理组织到设施,包括整个社会组织,家长监护人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为儿童交通安全的出行共同来发力,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共同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