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正义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每逢新春佳节,往往也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集中时期。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100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疑
本条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2023年版《条例》第100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来说,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有关解读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非值班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首先,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非值班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其次,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条例》第8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8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8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相关省份的做法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
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八不准”同样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依据。
此外,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2、报告的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3、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最后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